2004年3月25日,广州市人事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我市普通学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4】25号,对2004年非广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明确了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
1. 基本原则
非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中,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具有普通大专(高职)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准予迁入本市非农业人口。(2)对其他非广州生源大专(高职)毕业生的接收入户,按穗府【2003】72号、穗计社【2004】13号文和《关于规范我市补充吸收类准人员年度人口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计社【2004】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2. 相关规定
非广州生源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协商,只需签订合同期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需要流动的,新单位应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变更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原单位应给予协助